強吻是國際禮儀不算猥褻 法院堅持

【記者李志德、林益民╱台北報導】 廣 告



四十六歲的男子方永享在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進入桃園縣一家便利商店櫃台內,強行抱住值班的女店員並親吻達一、兩分鐘之久,但承審法官竟以「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為由,判決方姓男子行為不構成猥褻,並經二審判決確定。經過監察委員古登美主動調查,認為承審法官引用法條不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也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出非常上訴,不過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古登美說,這個案子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判決確定,經過媒體披露引發相當爭議,有一位「看不下去」的民眾寄了本案剪報給錢復院長,經過討論,決定由她申請主動調查。

古登美指出,本案的問題在於猥褻的定義,一審法官認為「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單單親吻行為並不能引發性欲;二審法官則認為方姓男子抱住少女時,僅親吻臉頰,並沒有以性器官摩擦或上下其手撫摸身體,因此「在客觀上不能滿足被告性欲」,所以認定猥褻行為不成立,只以「強制罪」判刑四個月。

古登美強調,這項判決嚴重違背常情,為了釐清「猥褻」的界定,監察院的調查人員整理了各種學說、見解,最後認為方永享強親被害人,就已經滿足他的性欲,更使被害人產生羞恥和嫌惡的感覺;但承審法官卻沒有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思考猥褻的定義,也沒有調查這方面的證據。因此監察院認為本案判決有違失,決議函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在收到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後,檢察總長盧仁發認為方永享強吻陌生女子的行為已逾越人與人交往的分際,承審法官對於方永享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猥褻,應有調查義務,案發當時超商內的錄影帶是重要證據,但原承審法官沒有調閱查證,顯有違法。

非常上訴書從被害人的感覺出發,強調如果職司審判的法官能調閱錄影帶,「當能親自目賭並體驗案發當時被告對十五歲弱女子如何施予凌辱之實況」,對於足以證明被告有猥褻犯行的重要錄影帶,原審法官竟然無視其存在,以致於輕率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猥褻,於法不合。

其次,非常上訴書指出,原審判決對猥褻的界定並不符合一般法律見解,被害人在筆錄中說:「被告抱住我,親我時覺得很害怕、很噁心」,再依刑法之猥褻,只要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的,不論撫摸任何部位,都是猥褻行為。原判決一方面認定被告有猥褻犯意,但一方面卻又認定被告行為不符合猥褻條件,自相矛盾。

  • 罵的好,我想說的全讓各位說了!
    給樓上的各位用力的拍拍手~啪啪啪啪啪啪啪啪!!!
  • 我在國外住ㄌ七年
    還沒聽說過這種"禮儀"
    只是情侶之間會以輕啄臉頰或唇
    較熟識ㄉ友人會輕擁
    普通只是握手或口頭上打招呼
    但一切以使對方無排斥感為主
    那為法官說ㄉ可能是非洲禮儀叭
    就是那種"有朋自遠方來 老婆陪睡"ㄉ偏遠部落禮儀
  • 這ㄍ法官有夠白目ㄉ
  • 那位法官一點都每沒有錯!!!!
    那的確是國際禮儀!
    下次我們叫簡又新在國際場合示範給大家看,叫簡又新強吻某總統或大使的老婆長達1,2分鐘,看別人會有什麼反應•
  • 不過那強吻人的人還是被判了強制罪(罪行較輕)
    只是法律的規定是死的
    也許這法官認定這不能算猥褻行為
    因為胸部性器等敏感部位並未波及
    但說成國際禮儀實在貽笑大方
    轉的太硬了
  • 天啊好恐怖喔
    國際禮儀會做親臉頰輕擁的動作是熟識的朋友
    或者是朋友介紹新的朋友而不排斥才會有的動作吧
    不是路上的陌生人都可以見喜歡的人就上前去擁抱.親吻
    那位法官真的懂嗎?國際禮儀
    真是一些不懂還要假會的....
  • 真懷疑是不是收了紅包,才有如此判決
  • 這個法官真是....我想所有台灣的女人都得要自立自強囉!
  • 原原
    原原
    法官收了紅包...法官收了紅包...法官收了紅包...法官收了紅包...法官收了紅包...
  • 這法官頭是"扒代"了嗎?真是夠了...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