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貢獻一篇好了
標題:小氣愛美女 鄭重聲明!!
暱稱: 就要落雪 時間: 2007/8/14 下午 01:48:58
errr....公眾人物跟一般人的肖像權本來就沒有辦法作等同之比較
公眾人物如果出現在公共場所而有人拍他的話 較之一般人難主張肖像權
但是如果公眾人物是在"家裡"或任何可被信賴為隱私場所的地方被偷拍 就可以主張肖像權被侵害
(像之前X周刊偷拍公眾人物在更衣間或者家裡的照片 都有侵害之虞)
但是以轉載一般人的照片來說
即使對方未說明"轉載必究"等字眼
未經他人許可 任意轉載依然侵害"著作權"+"肖像權"
著作權是屬於著作人的(攝影者) 肖像權是屬於該個人的(被攝影者)
二者是不同的
另外一篇不是說了嗎? 不要以為用uid就可以亂說啊
即使是在網路上為這樣的行為 還是會有侵權的行為
上面有人說 "電話是你自己要給的 所以才會被騷擾 照片是你自己要貼的 所以才會被轉載"
很抱歉 我不能苟同這樣的看法
法律上面的概念就不是這樣
造成侵害的行為與人 不能用這種"解釋"來輕易免除責任
否則的話 那也太容易就可以脫罪了吧?!
喜歡誰 不喜歡誰 都很主觀
但是大家應該對事不對人
並不是她今天不討喜 所以她就失去了主張自己權利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