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po一篇!!
相信很多人最近收到一封買彩券成本可抵稅的mail,經財政部人員證實是誤傳~~~
so~~~謠言止於智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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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彩券,如果中獎了,在扣稅時,購買彩券的成本,可以扣除,少繳一點稅,真的有這麼好嗎?
最近網路就盛傳這樣一則消息,但真實性到底如何呢?
最近網路上就盛傳一則消息,一位在會計事務所上班的民眾買了兩千元的彩券,中了四千元,
在扣除20%的稅之後,原來需付800元的稅金卻只付了400元,不少網友開始懷疑,是否可以使用
這項稅法,來減少中獎後的稅金。
根據東森新聞記者的查問結果,賦稅署表示,彩券是政府舉辦的活動,與網路上〔參加機會中獎〕
的稅法規定不符,依照稅法第88條第3款規定,中獎獎金是屬於分離扣稅,不能併計綜合所得
總額,和統一發票中獎所要繳的稅是一樣的情形。
這樣的解釋夠清楚了吧,當你再看到這則網路留言,提醒你可別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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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郵件原文:
樂透中獎須知
以下, 在沒中獎前請當常識看...^_^
當樂透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
如果可得4000元, 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 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 WHY??
他表示, 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 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 – 2000 = 2000...為所得淨額, 2000 x 20% = 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 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
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喔!!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
獎之獎金 或給與皆屬之.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