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懂法律問題嗎?

我想請問

我被人控告在網路上妨害名譽

(  我因為對方一直騷擾我~所以我在日記裡罵對方神經病  )

案件已經走到簡易庭了


想請問

1.刑事會如何判決? 

2.若民事對方堅持要提告  我就只能任對方宰割了嗎?

(對方提出要求精神賠償50萬元)


這件案子我要怎麼做  對我才有利?
  • 唉.
    唉.
    真的很急
  • 如何判決?  這要看實質案件內容
    精神賠償?  哈!  絕對不會成立
    對你有利?  私下和解  道歉了事

  • 唉.
    唉.
    白色火柴盒的話:
    如何判決?    這要看實質案件內容
    精神賠償?    哈!    絕對不會成立
    對你有利?    私下和解    道歉了事
    ------------------------------
    對方有說要和解

    但條件是要50萬


    若我不願意

    對方堅持提告的話

    民事也會按照對方的要求判嗎?
    (假設刑事已經判定我有罪的情況下)

    謝謝
  • 唉.
    唉.
    清水支流的話:
    唉.的話:
    對方有說要和解

    但條件是要50萬


    若我不願意

    對方堅持提告的話

    民事也會按照對方的要求判嗎?
    (假設刑事已經判定我有罪的情況下)

    謝謝
    ----------------------------------------------
    50萬?    請他慢慢等吧
    只要你能提出他騷擾你的事證
    要50萬賠償    難上加難

    搞不好你還能反咬他一口

    ----------------------------

    困難的就是在沒有直接事證....


    唉~
  • 這是民事方面的問題跟刑事扯不上關係
    對方堅持提告
    你若有事證可以證明他騷擾你
    你可以提出向法官說明

    對方提出精神賠償金額多寡
    除非你是同意
    不然最後留給法官裁定的話
    法官會按情節大小來判定
    根據經驗
    最後結果不會是50萬

    最好方式是你也請律師去跟他耗
  • 唉.
    唉.
    請問請律師大約要花多少錢?
  •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中華民國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判定你有罪  如是因為法官認定你有毀損原告的名譽
    那依民事的確是要負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如果你所辱罵的對象  是公眾人物  或者在某特地領域有一定之地位
    其名譽之對價方可高達五十萬
    如果你是在網路公開日記罵他  而他非`名人`  那不可能會有高達五十萬的賠償金 
    (這部分請你自行依實質案情作判斷)
    至於精神損失賠償  基本上  案件要到認定有精神損失
    第一  你要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無形的極度痛苦  (受害者要舉證)
    第二  此痛苦造成受害者`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受害者要舉證  而且說服法官其因果)
    所以基本上  要成立精神上的損失 
    是  哈!  不太容易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啊~

    不過奉勸你一句 
    以後做人處世  希望你能從這次的事件中  學到教訓




  • PS  你罵罵人  他老大不爽  不高興出去工作
          是不會有法官這樣就認定他的精神損失  是你要賠償的 
  • 唉.
    唉.
    我學到的教訓

    除了不能亂罵人以外


    也學到

    原來被騷擾的人

    沒資格罵人


    T_T


  • 唉.
    唉.
    問個笨問題

    如果還有要開庭

    在法庭上顯示自己很可憐

    這樣會影響判決嗎?


    因為我之前都一直裝得很堅強

    感覺檢察官好像認為我太冷靜    =  ="


    其實我心裡很亂  很難過

    請問當事者的情緒及自身狀況

    會影響判決嗎??
  • 你這個問題  不笨  其實問的很好~

    "請問當事者的情緒及自身狀況"
    不會影響到"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案件內容是已發生的  條文是死的 
    所以  這部分誰也改變不了
    但是  法官判案時的確是會觀察當事人雙方
    畢竟在法庭上  雙方都是講對自己有利的事
    法官難道兩邊都信  都給你們隨便呼攏嗎
    他就會依他的經驗  去觀察判斷
    所以  如果你的戲演的夠好  或是真誠動人
    法官也是人  你說他會完全不受影響
    這一切都是他要做判斷的依據
    也是他在量刑時  所要斟酌的
  • 鄉間小路  你不要這樣講  人家會害羞啦~

    PS  我這個系畢業的  多少也要知道一點吧....

  • 回版主:
    沒有直接證據說他騷擾你
    間接的也行
    不然你怎麼知道他在騷擾你呢?
    總有一些蛛絲馬跡吧(這只能靠你自己蒐集了!要積極點)
    就是不要讓法官覺得你是空口說白話
    也可以觀察那位的反應
    他們問話可以很有技巧
    看那位原告會不會自己說露嘴或是有矛盾的地方
    你可以表現委屈但不要歇斯底里
    要找律師也要找口碑好的
    有的可是收了錢不辦事~~哼>"<
    反正不太可能他要多少就給多少


  • realeric
    realeric
    構成要件部分  最好自己想想  公然侮辱  總要有對象ㄅ 

    程序的部份給律師去揮 

    附民  只能讓法官去才定啦

    最好偵查庭就  請律師去  也許可以不起訴處分 

    一個審級不會超過五萬
  • 唉.
    唉.
    請問如果我要向法官陳訴案情

    可以請求對方離開嗎?


    因為之前在偵查庭上

    每次我開口

    對方都很喜歡打斷我的說話

    影響我接下來的發言

    讓我覺得很困擾



    在法庭上我有請求對方先離開的權利嗎?
  • 請問一下您有指名道姓說是誰嗎?如果沒有,那還好
    通常要求50萬,最後法院只會判幾萬而以,而且那要法官認定,真的有誹謗或是侮辱的意義存在,才成立,您可以跟他拼看看囉!假如你真的有說出,他有證據,通常也不要和解,就照法官怎麼判吧,金額不會太大~
  • 鄉間小路的話:
    白色火柴盒的話: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中華民國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判定你有罪        如是因為法官認定你有毀損原告的名譽
    那依民事的確是要負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如果你所辱罵的對象        是公眾人物        或者在某特地領域有一定之地位
    其名譽之對價方可高達五十萬
    如果你是在網路公開日記罵他        而他非`名人`        那不可能會有高達五十萬的賠償金       
    (這部分請你自行依實質案情作判斷)
    至於精神損失賠償        基本上        案件要到認定有精神損失
    第一        你要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無形的極度痛苦        (受害者要舉證)
    第二        此痛苦造成受害者`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受害者要舉證        而且說服法官其因果)
    所以基本上        要成立精神上的損失       
    是        哈!        不太容易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啊~

    不過奉勸你一句       
    以後做人處世        希望你能從這次的事件中        學到教訓
    ....................................................

    說實在的
    這個東西    我絶對是看不懂~
    看完頭腦都昏了



    ========================================================

    暈車+1 

      @_@"
  • 能不能要求對方離開我不知道,但我說真的,在法官面前,就裝可憐一點,有好處,但裝可憐的時候,要記得,你還是要有證據的,比如,你有證據可以指出你真的是被他擾亂到你受不了,才會在日記上抱怨(重點要看你有沒有指名道姓,還有日記是不是屬於公開的,像是BBS,FG...等)

    當然,如果他一直打斷您說話,那麼可以跟法官說,是否能給您幾分鐘時間,好好說明一下情形,能否避免有人打斷(能不能要求對方先出去,我就不清楚了,換個角度想,如果是要叫你出去,你會不會怕對方亂說什麼)

    有問題在問吧!我會努力回答你    ^^
  • 還有誹謗跟侮辱是不同的喔!
    照您的說明,他應該是告您侮辱...

    差別讓您看一下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80904/
  • 唉.
    唉.
    我的證據都是人證

    而且是我身邊的人

    這樣當做證據恐怕很薄弱吧?

    而對方也有非常正當的理由

    可以隨時跟我那些證人聯絡

    光要用調通訊紀錄來說對方騷擾

    可能也很困難~


    而真正有接觸的信件或  MSN

    也早已刪除

    (因為已經過很久了)

    留下的就只有我被騷擾完

    非常生氣地寫日記發洩


    對方也曾經在自己的日記中罵我

    但是在對方提告前

    早已統統不見了

    可見對方是有備而來


    一整個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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