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明天不用來了! ....求助

請問 
公司可以前一天才告知員工被解雇嗎?
面試時 沒有提到有試用期 

我工作一個多月 和主管意見相歧
結果那天(3╱20) 他寫mail+發簡訊 告訴我
隔天不用去上班了 他會叫會計給我20天的薪水

雇主可以突然解雇員工嗎
有沒有人懂相關法規?


  • 老獅子
    老獅子
    試用期好像可以這樣吧!?

    如果是正式員工就得給遣散費了...
  • 基本上

    現在勞基法是沒有試用期的

    直接打去勞工局問吧
  • 你才到一個月  他就補你20天的基本薪資耶 
    這樣不好嗎
  • 看合約

    進來時一定有簽一份約聘的合約吧
  • 快去找工作
    不要想太多
    是沒試用期
    但是你能怎樣?
  • 你一定要要求公司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不是離職證明書喔!前面一定要加【非自願】

    這樣如果之後找不到工作可以去領失業救濟金

    還有∼公司要求你簽什麼切結書或是文件∼在薪水跟資遣費還沒拿到時∼都不要簽喔!切記!

    你被資遣,可以領到以下三種錢
    1.當月薪資
    2.資遣費
    3.預告工資

    你公司前一天才告知你被解雇∼已違反勞基法第16條
    如果公司沒給你資遣費,又違反第17條
    趕快叫公司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非自願喔!
    連同薪資單,去勞工局申訴!
    這種公司你不用怕他∼先去台北市(縣)政府勞工局寫申訴單
    最好備齊所有文件證據~
    政府會把你的資料轉介給勞資調解委員會
    再請你跟公司兩造一起出席調解會


  • 應該可以的,只是要給資遣費

    多年前一家上市科技廠,員工早上去上班結果被擋在門外

    告知你被資遣了,連公司門都踏不進去,就被資遣了

    總共100多人吧,印象很深刻
  • 我把勞基法的法條貼出來你參考一下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網址有全部法條
    我只是先依你老闆違反的法條先打給你看
    你有疑問可以上這網址


  • 銀天使的話:
    工作不滿三個月
    沒有資遣費吧
    大家想得太美好了
    ∼∼∼∼∼∼∼

    +1
    一般工作試用期都是三個月
    做一個多月給你20天遣散費算對你很好了

    基本上公司可以不用給你的

    還是不要去自找麻煩喔

  • 銀天使的話:
    工作不滿三個月
    沒有資遣費吧
    大家想得太美好了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誰說沒有?
  • 如果我是妳,我會放棄...然後找尋另一份工作!!
    1.跟上司已意見不合了,就算爭取到了留下來工作,也相處的尷尬,他是老員工,妳去20天.公司不會站妳這邊!!
    2.去勞工局,只會請妳去協調....不會有下文(浪費時間)

      一進新公司就跟上頭意見相左,很難得到喜愛!!
      為了錢有時遇到不爽還是得婉轉一點!!
      加油~~氣憤不平只會傷身.....
  • opera-sun
    opera-sun
    狗鼻子的話:
    你才到一個月    他就補你20天的基本薪資耶   
    這樣不好嗎
    .....................
    她並沒有補我20天薪資
    三月份我工作20天
    這是應得的

    PS我從1月底工作至今
  • 怎麼跟我遇到的老闆一樣

    不過我是因為一封E_MAIL而被開除.....

    錢當然要去領

    而且若情況允許

    你可以跟他說清楚講明白!
  • 以下網址是FG網友成功要到資遣費的案例
    你參考一下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Key=%B8%EA%BB%BA&LinkTo=SearchTopicL&TopicNum=328909&CmdNum=0&Cmd2Num=0&Absolute=1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Key=%B8%EA%BB%BA&LinkTo=SearchTopicL&TopicNum=330001&CmdNum=0&Cmd2Num=0&Absolute=1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Key=%B8%EA%BB%BA&LinkTo=SearchTopicL&TopicNum=332420&CmdNum=0&Cmd2Num=0&Absolute=1


  • 水晶妹的話:
    基本上

    現在勞基法是沒有試用期的

    直接打去勞工局問吧

    ====================================

    勞工局才懶得理蔫
    以前的公司一個業務出車禍
    而且還是上班時間出事的
    因為手脫臼上石膏
    必須休養一段時間不能跑外面
    那時候的老闆就將他開除了
    他在公司已經2年多了 
    連一毛遣散費都沒有
    之後他去勞工局求助
    勞工局就推給另一個機關(忘記是甚麼)
    那機關又推給勞工局...
    就這樣推來推去
    而且口氣聽說都很不耐煩
    他也覺得很累就不了了之了
    除非有個公會或甚麼的替你撐腰
    不然我們這些"死"老百姓
    誰    會    鳥





  • 再補一下相關法條
    版主你看一下
    引用自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Key=%B8%EA%BB%BA&LinkTo=SearchTopicL&TopicNum=328909&CmdNum=0&Cmd2Num=0&Absolute=1  暱稱:草莓冰淇淋
    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就業保險法: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二、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就業服務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你老闆會被罰的錢


    申請失業給付程序(如何申請)
    應檢附公司發給之離職證明(該證明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國民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就近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申請→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天內無法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送勞保局審核給付資格。





  •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是我解讀錯誤嗎?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而前條裡(第16條)沒有寫未滿3個月耶

    所以未滿3個月應該是沒有資遣費吧!
  • opera-sun
    opera-sun
    似乎讓各位誤解。。。。
    我重述一次

    我從2007年1月底工作至2008年3月21日
    我在3/20下班後的晚上  收到主管傳來簡訊
    要我明天不用去上班了  我還有私人物品在辦公室要收拾
    所以隔天我還是去上班--->>>最後一天
    會計說  三月份的薪水會在4/5發薪日給我
    只有21天的薪水  .....

     
    1.我不會想再回去那家公司工作
    2.前一天才被告知  我覺得不合理 
    3.他們應該預先告知  有離職書之類的....
    4.工作未滿3個月  我也知道無法要求太多  只是很不平



  • 要花時間跟心力去爭這一口氣,不如直接找下一份工作了

    版主,你的情形沒有很差,他還願意給你20天薪水


    有的老闆是預謀性的要逼人走,會想盡辨法讓勞方自己負氣走路。變成曠職....然後...解僱(不支薪)~

  • 依照蕾琪所貼出的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的勞工,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該在10日以前預告,並且依17條的規定給付資遺費.

    依照妳僅工作1個多月的情況,還沒有達3個月以上(也就是一般所指的3個月試用期),沒有勞動基準法上面那些規定的保障.

    不過該領的薪水,老闆還是應該給妳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