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竿虐童案 判 8 年....我們的法律是這樣保護被害人嗎!!
12年前的案子 現在終於判8年 才8年耶
這樣人神共憤的案子
有沒有人關心被害人怎麼面對她未來的人生
我知道現在大家的焦點都放在總統大選上
可是看到這樣的新聞
真的對我們的司法好失望 好痛心....
如果我是這個小女孩的親人
知道誰是兇手的那刻
我一定會不計一切手段殺了那個畜生
即使是放棄自己的自由也在所不惜!
--------轉載【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林姓女童12年前遭嫌犯謝振茂以竹竿插下體凌虐案,台中高分院更六審開庭時,謝嫌供稱「醉了做什麼事都不知道」,合議庭認為謝嫌在酒後理智薄弱時鑄下大錯,依強制猥褻致人重傷罪將他判刑8年。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發生在85年12月29日,當時年僅5歲的林姓女童在中市旱溪五街,遭謝振茂(44歲)強行拉到路旁報廢汽車旁,以削尖的竹竿插入下體後再扯出,她的小腸幾乎完全脫落,至今無法正常進食,仍在做心理治療。
警方案發後逮捕謝振茂,謝嫌坦承犯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求刑14年,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四審都判謝無罪,只有更三審、更五審各判謝嫌8年徒刑。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以林姓女童指認程序有瑕疵,扣案證物竹竿未採到指紋、測謊無反應,不能證明謝振茂犯案,因此判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定指認的程序,指認以發現真實為要,應依具體的個案來認定,不以真人列隊或多人指認才能採信,對於女童指認謝振茂未被採信提出質疑,並對於謝嫌在檢察官自白,質疑合議庭為何不採,因此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六審合議庭查出被害林姓女童的指認過程,警方並無暗示或誘導指認的情形,因此認定林童指認明確,足以採信;並查出謝振茂在警訊中供稱遭刑求始行供認,但未明指遭那位刑警逼供,且在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
法官查出案發當天,謝振茂與友人共喝了5瓶米酒,他對於案發時記憶,顯然已受到酒精干擾,同時鑑定時間距離案發已逾1年3個月,記憶有遺忘的可能,認定他酒後失去理智鑄下大錯。
這樣人神共憤的案子
有沒有人關心被害人怎麼面對她未來的人生
我知道現在大家的焦點都放在總統大選上
可是看到這樣的新聞
真的對我們的司法好失望 好痛心....
如果我是這個小女孩的親人
知道誰是兇手的那刻
我一定會不計一切手段殺了那個畜生
即使是放棄自己的自由也在所不惜!
--------轉載【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林姓女童12年前遭嫌犯謝振茂以竹竿插下體凌虐案,台中高分院更六審開庭時,謝嫌供稱「醉了做什麼事都不知道」,合議庭認為謝嫌在酒後理智薄弱時鑄下大錯,依強制猥褻致人重傷罪將他判刑8年。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發生在85年12月29日,當時年僅5歲的林姓女童在中市旱溪五街,遭謝振茂(44歲)強行拉到路旁報廢汽車旁,以削尖的竹竿插入下體後再扯出,她的小腸幾乎完全脫落,至今無法正常進食,仍在做心理治療。
警方案發後逮捕謝振茂,謝嫌坦承犯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求刑14年,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四審都判謝無罪,只有更三審、更五審各判謝嫌8年徒刑。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以林姓女童指認程序有瑕疵,扣案證物竹竿未採到指紋、測謊無反應,不能證明謝振茂犯案,因此判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定指認的程序,指認以發現真實為要,應依具體的個案來認定,不以真人列隊或多人指認才能採信,對於女童指認謝振茂未被採信提出質疑,並對於謝嫌在檢察官自白,質疑合議庭為何不採,因此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六審合議庭查出被害林姓女童的指認過程,警方並無暗示或誘導指認的情形,因此認定林童指認明確,足以採信;並查出謝振茂在警訊中供稱遭刑求始行供認,但未明指遭那位刑警逼供,且在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
法官查出案發當天,謝振茂與友人共喝了5瓶米酒,他對於案發時記憶,顯然已受到酒精干擾,同時鑑定時間距離案發已逾1年3個月,記憶有遺忘的可能,認定他酒後失去理智鑄下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