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a1116的話:
雨海:
針對你的話可以問你嗎??
你的房東告訴人家13樓沒租出去
而且跟他去看
結果是你家
你家覺得小偷了
警察來處理
結果你家一群人把警車砸了又要如何解釋??
譴責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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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問我呀?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呀,法律又不會因我而改變^^
警察有時不見得控制的了場面的,
所以沒事最好不要當小偷或是沒事去挑釁那種人人喊打的老鼠唷^^
如果只喊有小偷!有小偷!我想是無罪的。
阻擋行使公權力,就得依妨礙公務送辦。
若有人公然指使暴力,當然就如同邱毅一樣,帶頭的也要法辦。
如果砸警車的是個人行為,那就把砸車的送辦,不需法辦聚眾的。
有街頭運動經驗的都知道,群眾的行為很難掌握,
聚眾當然是違法的,依規定三次舉牌就可驅散或法辦。
如果因為聚眾導致暴力事件,那聚眾的雖不需法辦,
但有道歉負則的責任,這都沒啥好懷疑的。
不過這種抓了小偷卻又打了小偷的事,
焦點通常會比較放在小偷的錯誤上,打小偷的很少被譴責...
我想以暴制暴的問題,依法辦事最為直接,譴責半天也沒用,
因為很多人在心中,暴力有時是被與某種正義畫上等號的。
就像記者常如同無冕王般叫嫌犯下跪道歉給他們拍一樣,譴責的聲音往往很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