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遺失想報案,但警察要我寫切結書...
昨天傍晚機車在台北車站附近不見了,
發現後的三個小時內狂打托吊查詢專線,
但都告知無托吊該車號之機車,
這期間先去了警局欲報案,
但警察說可能是托吊車還沒回去或是被其它保管場托走,
叫我們再去找看看,故只先幫我做了備案的動作,
因為才剛買一星期的車,很不甘心,
所以親自跑了四個托吊保管場一台台確認
連保管場的人員幫忙查詢後都說可能是被偷了,
因為托吊記錄中並無我們的車號..
再度回到警局要求報案,
但警察一副醜話先說在前頭的態度要求先寫一個切結書,
據他們所說:寫切結書是要釐清責任關係,萬一過了幾天在托吊場發現車子,這時就是我們謊報,要負擔法律責任!!反正先前已經備案了,叫我們過幾天真的找不到再去報案,他們巡邏時也會幫忙找....
萬一尚未報案的期間內被開了罰單,或出了事
警察說沒關係因為有備案記錄....
請問這樣的程序真的是對的嗎?
還是是被吃案呢?
因為朋友先前機車遺失就直接報案了
也並未被要求寫切結書
所以想了解一下到底該如何處理
Ps. 警察還跟我們說他們也只是一份職業,當然要先把責任分界清楚,所以先告訴我們謊報的情況...我理解他們也是領人薪水,不過不需要他們承擔的責任,當然也不可能賴給他們啊!! 只不過他們給我的感覺是你要報機車被偷可以,但是最好是先找幾天再說....若要當天報案就請寫切結書....
氣到現在還睡不著...寫的很亂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