竿戳童下體 竟五度無罪

轉貼自蘋果日報~~~
大家還記得這則新聞嗎?
司法是怎麼了???這種人應該被處以極刑致死才對啊!!(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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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慶文╱台北報導】九年前台中市發生歹徒猥褻林姓女童後,還以竹竿戳穿女童下體,造成社會震撼。
檢方雖依殺人未遂罪將嫌犯謝振茂求刑十四年,但更四審仍判處謝無罪。 
 
 
 
昨五度發回更審 
不過最高法院主張,女童曾在混雜的照片中指認出謝,認為更四審判決有瑕疵,昨五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檢方指控,四十二歲的謝振茂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強脫五歲林姓女童的內褲猥褻,還把竹竿從女童的陰道插入腹腔意圖滅口,導致她的小腸、子宮脫落,後經救回一命,但已喪失生育能力。
可是從一審到更四審,謝五次被判無罪,只有更三審時被判八年,關鍵就在全案只有謝的自白和女童指證兩項證據,但因警方在逮捕謝後,曾單獨將謝的照片拿給她指認,因此事後女童雖再次指認謝,法官都認為她已被警方誤導。 
  • 啥!!!!!!!!!!!!!
    他還沒被制裁嗎!!!!!!!!!!!!!!
    我生氣了..............
  • 那個新聞到現在都還記得
    高中護理老師說當時他也在手術室裡
    看到小女孩這樣她眼淚一直掉

    無罪啊..唉~小女孩當時年紀真的太小了  指認一個人可能
    會受大人影響
  • 天啊~~這該死的人,留他在世上做啥
    那則報導我印象深刻,並對女童萬般不捨...真的太可憐了!
    司法真的能制裁壞人嗎?
    開始懷疑司法是否只能制裁的了無力反抗的人
  • 太可惡了唄
    應該是死刑才對阿
    這樣對受害者才有交代阿
    搞不懂法官怎麼判的
  • 問題的源頭
    問題的源頭
    這是「證據」問題,而非「司法」問題,
    是「證據」不充足,是「證據」有瑕疵,
    偏偏有些案件,一旦開始時「證據」沒有把握住,
    事後根本找不到「證據」。

    法官依法判案,不能自己編造「證據」,
    就像「抓姦」要「在床」,
    縱使懷疑應該就是他,縱使他看起來就是獐頭鼠目,
    但是,還是要「證據」。
  • 拜託........
    把他的切掉也不彌補過來他對小女還的傷好不好?!
    台灣的司法真的病了!
  • 指認爭議  竹竿性侵案十年未決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十年前台中林姓女童遭歹徒以竹竿刺穿下體性侵害案,被告謝振茂歷審多獲判無罪,最高法院昨天對於女童指認被告未被採信提出質疑,再度撤銷謝無罪判決,第五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謝振茂在歷審僅更三審被判刑八年。最高法院刑六庭指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定指認的程序,指認以發現真實為要,應依具體的個案來認定,不以真人列隊或多人指認才能採信。

    刑六庭認為,本案中被害女童一共指認了三次,第一次警方拿遊民的照片給女童看,女童說不是;第二次拿謝振茂的照片,女童稱是;第三回警方拿了十三張照片,女童仍然指出謝振茂是侵害她的人。如此過程,更四審為什麼認定女童所作的指認不可採信,值得再斟酌。

    發回的另一理由是,謝振茂在警訊時未自白,但在檢察官偵訊時自白,更四審為何不採。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發生在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當時年僅五歲的林姓女童在台中市遭歹徒以削尖的竹竿插入下體後再扯出,她的小腸幾乎完全脫落,子宮斷裂,至今無正常進食,各方捐款達四千餘萬元。

    警方案發後逮捕謝振茂,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求刑十四年,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四審都判謝無罪,只有更三審判謝八年徒刑。

    更四審判決謝振茂無罪,主要認為林姓女童急救後,在仍無法言語的情況下指認謝,是否可信存疑;而警方先提供謝的照片給女童指認,後雖再提供十三張照片供指認,但兩者相距時間很短,無法認定女童是否有先前指認的殘留印象,指認過程因而有瑕疵,無法作為判決依據。

    再加上謝振茂多次否認犯罪,僅一度自白犯罪,但是否出於真意,令人質疑。又竹竿上沒有謝接觸的痕跡、扣案外套血跡和女童不符,醫院未採集精液,謝也通過測謊,無法證明謝犯案。 

    【2006/09/12  聯合報】 
  • 不可以!!!!!!!!!!!!!!!!!!!!!!!!!!!!!!!!!

    我也要去遊行了!!有夠沒天理!!
  • 這就是台灣的法令呀~很悲哀的一個國家~之前玻璃娃娃事件也差點毀掉一個有礙心小朋友的前途~你說台灣政府法令不奇怪嗎?
  • 那些法官都是白癡嗎?

    他們應該被搓搓看

    然後再強制他們保持清醒指證兇手



    人民的納稅錢都是再養一堆沒有用的白癡
  • 這種超變態的人,竟然無罪
    萬一又有人受害,該怎麼辦?想到就很無奈和生氣:(
    台灣的司法真的很容易讓人失去信心
  • 法徫到底是在保障什麼?

    天理呢?又到底在哪呢?

    那個男的,最好別走在路上被人認出

    否則一定會人人喊打

    最好是有人可以凌虐他,把竹竿插到他的小菊花

    讓他知道這是什麼滋味
  • 這個已經很久了耶
    10年前    我國小發生的事耶
    那個小孩現在也已經長大了吧
    真可憐....
  • 台灣的法律好像都保護壞人...
  • 應該說
    台灣的法律是拿來保護懂得利用的人
    事事都講求證據  是沒錯
    但是如果證據被消滅不就哀了
    或許那個變態就是看準小女孩還太小
    所以說服力不大  且容易被誤導  才...
    唉......
    真的很同情小女孩.....
    這麼小  以後的陰影會很大吧
  • 現在應該是"指認"嫌疑犯上
    無法確切的證實說
    目前嫌疑犯就是犯案的人
    所以才會改審無罪吧?

    今天如果是已經百分之百確認說
    嫌疑犯就是罪犯
    那司法絕對會判刑的
    只是如果這位仁兄
    真的是無辜的
    總不能因為小女孩可憐(真的是可憐)
    就硬要某人背黑鍋

    有時真的是恨的牙癢癢的
    可是又怕無辜的人付出代價
    尺寸之間很難拿捏
    只好依靠"證據"
  • 法律無用政府無能
    人民自救官逼民反
    天理難容私刑誅滅
    如果我是小女孩的家人
    一定不會放過牠的

  • 當初沒做指紋採集嗎?除了竹竿...歹徒這樣猥褻女童
    應該會留下很多指紋在女童身上吧?!
    找李昌鈺博士來啦!!! 
  • 太誇張了吧!!

    這個新聞我很有印象耶!!

    想到就覺得很可怕~~~

    根本沒人性的人還無罪

    這社會是怎樣了!!法律都是在為那些人脫罪嘛?
  • 咩寶寶的話:
    法律無用政府無能
    人民自救官逼民反
    天理難容私刑誅滅
    如果我是小女孩的家人
    一定不會放過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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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纏訟屢揭傷疤  十年惡夢難醒  被害人放棄懲凶  哀求快結案
     
    「請趕快結案,不要再傳喚我們了,對我們來說,嫌犯是誰已經不重要了!只盼女兒能平安長大,不再受傷!」

    台中高分院今年三月更四審,以罪證不足為由,仍判遊民謝振茂無罪。案發時才五歲,如今已十五歲的被害女童A,再也忍受不了纏訟過程中,傷痕一再撕裂之苦,終於當庭哀哀懇求法官:「請不要再傳我們指認了!」

    儘管如此,最高法院基於事實真相的發現與公平正義的維護,還是「很忍心的」將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二、三審之間纏訟近十年的拉鋸戰,仍將繼續進行。

    審視一、二審歷次判決,及最高法院五次發回更審的意旨,可以歸納出近十年來二、三審的纏訟,其實是人權保障與公平正義間究竟應如何求其平衡點的爭執。

    台中高分院更四審的無罪判決,承審法官所質疑的,應可代表「謝振茂應判無罪」的人權保障典型觀點。檢警蒐證草率、粗疏,案發現場竟然只有照片附卷而已,連搜索、扣押的報告都沒有,實在是「懶」到難以想像!

    被害女童A的指認程序,與被告自白的取得過程,也頗有疑義,不過,這是案發當年的檢警執法水準問題。平心而論,怠惰固然應予譴責,但是,執法水準問題,卻不宜以今日的執法高標準,來譴責當年的執法素養不備。最高法院歷次的發回更審意旨,其實就是在肯認八十五年間執法水準所蒐得證據,基於公平正義的維護,要求台中高分院「再審酌」,不敢讓無罪判決輕易定讞。

    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九十一年、九十三年的前三次發回更審,所指摘、質疑的都集中在:被告既然於警訊及檢察官初訊有自白,且被害女童A也詳予指認,何以不能據為被告的論罪依據?

    台中高分院更三審,是唯一判謝振茂有罪的判決,但最高法院去年四月還是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所指摘的是:更三審為何未諭知被告強制治療?為何未依兒童福利法規定加重被告之刑?

    最高法院昨日第五度發回更審,其基調與前四次一致:據案卷內的現有證據,被告謝振茂何以不得論處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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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吧~
    家屬對法律已經心灰意冷了
    他們只希望不要再被傳喚了
    不要再重提往事了
    這個惡夢,一直重提,讓小女孩也一直被受到傷害
    當父母的,現在能做的,也只能盡量保護女兒,別再重提惡夢了
    法律呀?令人心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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