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各縣市政府生育補助

台北縣市
1.臺北市
第3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 每學期500元。

2.臺北縣貢寮鄉
父母一方設籍本鄉以年以上之居民(新生兒需在本鄉申報出生)
單胞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20,000元。

3.臺北縣蘆洲市
設籍蘆洲市(計至生產日)6個月以上、18歲以上已婚婦女之第一胎、第二胎者
每胎1,000元提貨券及400元以內禮品各乙份。

4.臺北縣林口鄉
本鄉婦女(運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發放)
每胎10,000元。
  • 桃園縣市
    一.桃園縣中壢市
        1.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滿6個月以上之合法已婚婦女,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市未滿6個月時,其配偶設籍本市已達6個月者,亦得申請補助。
        2.第一胎如不幸為死胎,經查確實未經補助者,第二胎生產之嬰兒可視為第一胎列為補助。
        3.胎兒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胎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二.桃園縣平鎮市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市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2.生產之婦女及嬰兒須設籍本市。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女性事實上之第一、二、三胎生育者。
    4.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第一、二、三胎之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
    5.申請期限: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第一胎2,000元,第二胎3,000元,第三胎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三.桃園縣龜山鄉
    1.凡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第一、二胎生育津貼。
    2.申請人自嬰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二胎每胎補助2,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四.桃園縣新屋鄉
    1.申請人(夫或妻)及出生嬰兒須設籍於本鄉。
    2.申請人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一胎3,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握,以嬰兒數為準)。

    五.桃園縣觀音鄉
    1.在本鄉設籍滿6個月而生育者。
    2.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備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申請之。
    每一胎3,000元。

    六.桃園縣大溪鎮
    1.設籍本鎮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蹎至嬰兒出生日止,居住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2.外籍(含大陸籍)新娘與本鎮鎮民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鎮。
    4.自嬰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胎3,000元、第二胎5,000元、第三胎8,000元。

    七.桃園縣大園鄉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女,於生產日前已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
    2.外國女子(含大陸女子)與設籍本鄉男性結婚而生育子女者(男性於嬰兒出生前須已設籍本鄉滿6個月),雖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得比照本計劃申請補助。
    3.申請人須切結無領取其他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之生育補助費。
    4.申請補助時,新生嬰兒出生登記須設籍本鄉。
    5.申請生育補助應於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且申請人(婦女或其配偶)於新生嬰兒出生後至申請日止無戶籍遷出之記錄。
    每胎5,000元(如為多胞胎,以嬰兒數為準)。

    八.桃園縣蘆竹鄉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女,  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均可提出申請。
    2.嫁入本鄉鄉民滿6個月之異國新娘(含大陸新娘),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每胎發給婦女生育補助費新台幣5,000元整(若為多胞胎,以嬰兒數為準)。
  • 新竹縣市
    一.新竹市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生育一胎補助15,000元、第二胎20,000元、第三胎以上25,000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50,000元、三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現存婚姻關係中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二.新竹縣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3.婦女生育或衽娠滿20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4.前項第一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每生育一胎補助10,000元,補助金額以胎計。
  • 怎沒中永和...........
  • neostar2005
    neostar2005
    怎麼沒有台北市....

    我好可憐喔..
  • 太不公平了吧
    有分地區耶
    是怎樣    大家都有繳稅吧
  • 其他沒有列出來的地方
    是沒有補助嗎???
  • 有台北市喔~~只不過有跟沒有差不多
    其他縣市往下補
  • 苗栗縣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每一胎兒補助3,000元。
  • 彰化縣市
    一.彰化市
    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之婦女
    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30,000元。

    二.彰化縣芬園鄉
    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
    每件3,000元

    三.彰化縣北斗鎮
        1.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本鎮。
        2.新生嬰兒須設籍本鎮。
        3.以婚生子女為限,非婚生子女不予發放
        4.小產者不予發放。
    婦女生育賀品禮盒一份。雙胞胎發放二份,依此類推。

    四.彰化縣伸港鄉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並居住本鄉達1年以上者,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3,000元。

  • 南投縣
    戶籍族別登記具有邵族原住民身分所生之子女,且該子女需具有邵族原住民之身分。
    每胎生育補助5,000元。
  • 雲林縣麥寮鄉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1新生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
  • 其它縣市明天在補
    打字打到手酸了
  • 多謝viadden水水

    我自己是生在沙鹿、嫁到林口、住在龍井
    據我所知,林口算是比新竹低,但是比其他都高,因為有台電開發協助金,所以生一胎就有10000,而我生的沙鹿則是1000元補助金+跟鎮長合照一張(原來鎮長合照值9000元),我因為住在龍井,同樣是有台電開發協助金,所以是6000元+奶粉兩罐(但它送奶粉之後我轉送給我媽喝),從以上得知,住在有台電的鄉鎮,福利比較好。呵呵呵
  • 嘉義縣市
    一.嘉義市
        1.產婦或配偶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每胎補助一次為限,每胎補助3,600元整,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以補助20,000元。

    二.嘉義縣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每胎補助新台幣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三.嘉義縣梅山鄉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每胎補助新台幣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四.嘉義縣義竹鄉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每胎補助新台幣2,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五.嘉義縣東石鄉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下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新台幣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六.嘉義縣阿里山鄉
        夫或妻一方設籍本鄉且合法婚姻之婚生新生兒者。
    每胎補助新台幣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七.嘉義縣大埔鄉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新台幣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台南縣市
    一.臺南市
        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且其新生兒亦在本市設籍者(以戶籍登記者為準)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一次為限,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或多胞胎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臺南縣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往前推算6個月)。
        2.產婦籍在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3.婦女懷孕週數滿20週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出具死產證明書者。
    a.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兒補助1次為限,補助費5,000元。
    b.一般戶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兒補助1次為限,補助費3,000元。
  • 高雄縣市
    一.高雄市旗津區
        1.當事人(夫妻一方)有生育事實,其夫妻一方設籍本區滿1年者,設籍基準日自嬰兒出生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符合資格。
        2.出生嬰兒事後經生父認領者,其生父設籍本區滿1年者,設籍基準日自認領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符合資格。
    每胎10,000元(雙胞胎以上加倍)。

    二.高雄縣林園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2,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三.高雄縣大社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四.高雄縣鳥松鄉
        設籍本鄉居民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婦女於生育後60日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倍數發給)。

    五.高雄縣仁武鄉
        1.新生嬰兒在本鄉設籍且父母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符合設籍規定之婦女於生育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戶政事務所出生登記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1胎2,000元、第2胎2,000元、第3胎5,000元;第3胎以上之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六.高雄縣大樹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6,000元(視財源而定)依數加倍發給。

    七.高雄縣燕巢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一律8,000元。

    八.高雄縣岡山鎮
        1.凡新生兒在本鎮設籍及其父母任一方設籍本鎮並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前即設籍本鎮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婦女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九.高雄縣田寮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5,000元(視符合情形),雙胞胎依單胞胎補助金乘以2人。

    十.高雄縣茄萣鄉
        1.凡新生兒在本鎮設籍及其父母任一方設籍本鎮並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前即設籍本鎮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婦女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2,000元,雙胞胎補助4,000元。

    十一.高雄縣彌陀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十二.高雄縣阿蓮鄉
        設籍本鄉6個月(含)以上的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5,000元、死產者5,000元。

    十三.高雄縣永安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

    十四.高雄縣橋頭鄉
        凡設籍本鄉鄉民男女任一方,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6,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十五.高雄縣梓官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2,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十六.高雄縣茂林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十七.高雄縣甲仙鄉
        1.凡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10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
        2  配偶死亡者,但其配偶死亡前已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10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
        3.離婚後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
        4.外國籍之生育婦女,其配偶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者。
    單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一律10,000元。
  • 台東縣市
    台東縣
        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離島
    一.澎湖縣湖西鄉
        1.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2.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得提出申請補助,逾期不受理。
    每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雙胞胎者補助10,000元,以此類推。

    二.澎湖縣白沙鄉
        1.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其父母或依方於93年1  月1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每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雙胞胎者補助10,000元。

    三.澎湖縣西嶼鄉
        1.補助對象:凡產婦年滿16歲,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鄉,且父母一方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或法定監護人符合左列第四款情形者:
            (1)婚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   
    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滿1年以上者。
            (2)新生嬰兒認領之父,於子女
    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嬰兒之母為未婚生子(女),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滿1年以上者。
            (4)單親家庭產婦因故死亡,新生嬰兒之法定監護人得以產婦符合同前款之設籍規定提出申請。
    a.同一新生嬰兒,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已申請核發服兵役役男家屬(役男之配偶)生育補助金,或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之新生嬰兒獎助;或已申請本縣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金者,不得再提出本項補助之申請。
    b.補助標準:單胞胎嬰兒發給新臺幣5,000元整。如為數胞胎者,以出生之嬰兒數核計發給,每位嬰兒新臺幣5,000元整。

    四.澎湖縣望安鄉
        1.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每人每次分娩發給新台幣10,000元,雙胞胎者發給20,000元。

    五.澎湖縣七美鄉
        1.所稱新生兒,係指民法上之婚生子女。
        2.申請人應備資格:
          (1)申請人年滿18歲以上者。
          (2)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於本鄉者。
          (3)設籍於本鄉滿4個月以上。
    每胎嬰兒發給新台幣5,000元,雙胞胎發給新台幣10,000元。

    六.金門縣
        1.夫妻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凡生育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補助金額為每胞胎6,000元。                                                                                                                     
    七.連江縣 
        1.夫妻之一在連江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凡生育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每胞胎10,000元。
  • 以上就是今年各縣市政府提供生育補助的相關資料
    詳細規定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台北縣泰山鄉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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