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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以下為轉寄分享)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還有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我以為停話是以告知電信者的時間點開始計算的耶?

    信用卡遺失不也是先通知停卡嗎?
  • 想請問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是哪一個法條規定的ㄋ

    電信法第56條是寫說  符合構成要件的人會被處以徒刑或科以罰金
    但沒有明文說   系統商要吸收電話遺失後的通話費阿    不懂??

  • 看完這文章就覺得是鬼扯,最後貼的條文根本和上面的遺失盜打無關,只是抓準一般人懶得看法律條文的習慣,隨意找個兩條貼一下

    為了求證我的懷疑,網路上搜尋一下相關問題,果真已有回應報導,錯誤的資訊就不要亂誤導人


    -------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
    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 ,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 、台灣大哥大 、威寶電信 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http://www.nownews.com/2007/04/16/516-2082475.htm
  • 非常感謝timolin的回答
    現在網路資訊太多
    大家本著好意不斷轉寄
    卻有時吸收的反而是錯誤的資訊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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