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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機在丹堤咖啡被人"強佔"了

上週五在丹堤咖啡準備走人時,先將餐具放置回收處
因為手上拿太多東西,所以就先將手機放在桌上
放完餐具就先去一下洗手間,前後活動距離約2公尺時間大概三分鐘
回來後就發現手機不見了,借其他客戶的手機撥打已經被關機了~
也報了警~希望可以把手機拿回來~不曉得機會大不大~
因為現場有其他客戶說,也被拿過~一個後月對方去全虹銷贓時才找回來
因為這幾天還是急需手機
所以我挑了兩款,可以請大家幫我選擇嗎?
1.LG GX505
2.GPLUS F530

我希望手機有手寫輸入、黑名單功能、Mp3鈴聲所以挑這兩款
本來才在想要不要買錄音Mp3(因為原來的被媽媽拿去用了,這種是合法黑社會也是拿不回來)
但是這麼無妄之災碰上了,也只能將傷害降至最低
有人剛好有用過以上兩款或是可以建議買哪一隻手機的嗎?
之前被偷那隻也是LG,但是覺得LG手寫沒很靈敏且全無自動開關機
但是LG的形比較有質感,不知LG GX505的手寫靈敏度問題是否解決了
  • 你這樣應該算是被偷吧??強佔的話比較像是對方還在現場ㄟ

    至於你選的這兩支手機我都不喜歡,硬要選....那LG吧
    相較之下GPLUS更兩光
  • 要報案!
  • 這兩家品牌的手機,以前都曾經買過,但僅此一次!
  • 丹堤店內都沒有監視器嗎
    無法調當時的錄影帶出來看看是被誰摸走的嗎
    手機掉了或被偷了真的很不方便
    要是我
    絕對沒那麼輕易就放過他
    一定要找到那個人
  • 不能算被偷喔~
    因為警察跟我解釋很久~
    因為發生地點在公眾場所,

    所以對方搞不好真在現場
    我已經報警了,所以警察叫我先辦停話
    電信警察會追我的機碼去找手機
    對了!在這�在告訴大家一個常識喔
    萬一你在路上撿到手機,千萬不要這樣就拿來用喔
    因為我問過警察
    這樣也是侵佔,侵佔遺失物,所以撿到就送警察局吧!

    以刑法來論是侵占罪重於竊盜罪喔~~以下法條是在手機店辦停機時剛好遇到同學
    她幫我找的法條

    刑法337條判例: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031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
    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依條子伯伯的說法: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但是手機不敢買太好呀!
    才被偷耶!買平價一點的小偷比較不會有興趣~

    山東大妞的話:
    這兩家品牌的手機,以前都曾經買過,但僅此一次!
    ~~~~~~~~~~~~~~~~~~~~~~~~~~~~~~~~~~~~~~~~~~~~
    請問兩顆爛蘋果,哪一顆比較不爛呢?
  • 我的手機也曾放在桌上被人拿走

    重點是我一發現手機不見後回到現場只有幾分鐘

    手機還不是大喇喇放桌上

    而是被壓在店家的MENU下

    竟然會被偷走ˊˋ

    唉...找回機率渺茫

    後來也是不了了之...
  • to 哇係克萊兒

    坦白講警察接到一項工作,竊盜、侵占哪件事對他比較麻煩?
    我的立場趁我不注意或者不在,拿走我的財物,這就叫竊盜...
    場所真的有差嗎?那對方是扒手呢?又該怎麼定義?
    哪有什麼只是侵占? 那對方人呢? 還不是不見了!!

    還有...妳當場還聽警察說教幹嘛,就報案說竊盜咩...




  • 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你想到了嗎?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 這分明是被偷.

    現在的警察真的很誇張...
  • 其實我幫你問了....

    ----------------------------------
    侵占跟竊盜最大不同在於該物品是否仍在所有人支配管理下
    竊盜---該物仍在所有人支配管理下而被取走
    侵占---該物已脫離所有人,而交由他人支配管理,該他人將自己持有之別人物品易持有之意思改為所有之意思
    依那個事件狀況,他只是離開一下下,應該算還在所有人支配管理下,
    而本案與侵占遺失物不一樣的地方,是當時所有人並未"遺失"該手機---被他人乘其不備拿走就是偷啦
  • twity的話:
    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你想到了嗎?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

    YAYA收益良多^^
  • twity的話:
    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你想到了嗎?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


    只怕這種貪小便宜的人 光打0204之類那種色情電話...


    平時大家的手機有要求限制撥出這一類的高價電話嗎?
  • TO:版主,

    LG應該好些,但是我已經不用韓機了!
  •  To 悉達多,

    其實當初我跟你想法一樣很單純,東西不見了我明確知道在那~因為手機套都還在桌上
    所以一定是被偷走,但是偷竊被抓,所以口口聲聲對警察說我手機被偷
    但是我同學說偷竊只要繳個500塊罰金就出來了
    但是侵占,除非我要和解~不然對方可能被抓去關

    其實用"強佔"對我是比較有利的
    因為在公眾場所,不是家中
    所以要以偷竊成立,舉證比較困難
    我不是有貼法條嗎?其實大家多了解增加一點法律知識並無不好
    我光筆錄就做了二小時了
    萬一哪天撿到一隻很高檔手機時才不會財迷心竅
  • 悉達多的話:
    其實我幫你問了....

    ----------------------------------
    侵占跟竊盜最大不同在於該物品是否仍在所有人
    竊盜---該物仍在所有人支配管理下而被取走
    侵占---該物已脫離所有人,而交由他人支配管理,該他人將自己持有之別人物品易持有之意思改為所有之意思
    依那個事件狀況,他只是離開一下下,應該算還在所有人支配管理下,
    而本案與侵占遺失物不一樣的地方,是當時所有人並未"遺失"該手機---被他人乘其不備拿走就是偷啦
    ++++++++++++++++++++++++++++++++++++++++++++++++++++++++++++++++++++++++++++++++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是在公眾場所,大家可自由出入~但是我去廁所了~所以不在我支配管理下
    因為如果有人當我面拿走,我制止叫偷
    如果被對跟我拉扯,叫搶~(這樣對方罪就非常重了)
    如果我不知在公眾場所,被誰拿走這樣叫強佔
    我會舉例侵占遺失物是因為我問警察
    萬一對方怕麻煩,因為我現場就請店家報警了~
    所以把手機丟掉,又說他是撿到的~那我怎麼辦~
    警察才說這就叫侵占遺失物~
  • 謝謝你的流程~
    但是我並沒有錯
    第一、我手機一找不到馬借其他客人手機撥打我門號,早被關機了
    第二、我問店長店內有無裝監視器,他說沒有~而且也再借他手機再撥我電話也是被關機了
    所以我只好報警,他會再用我sim卡打的機率其實很低~
    所以我的流程無錯,停話是警察要求後陪同我去辦的
    停話是他要求的流程,因為如果是用我的sim卡查到的只有我的名子
    如果使用他自已的卡,那更好了,警察查門號所有人就可以抓到了
    我已經有三聯單了,可以直接上網查詢辦案進度
    真的很讓人ooxx~~~
  • to 哇係克萊兒

    你真的認為在當時那支手機你不可支配?
    如果這樣的話,那竊盜罪的範圍就很小囉,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山東大妞的話:
    TO:版主,

    LG應該好些,但是我已經不用韓機了!
    ~~~~~~~~~~~~~~~~~~~~~~~~~~~~~~~~~~~
    謝謝,本事件的主角就是LG的手機
    很有質感,所以也使他變成目標物
    我會挑上述兩款手機再比較
    因為他們都有防竊功能~
    只要插入別的sim卡會自動發簡訊到第三號門號
    真是一朝被蛇咬
  • 悉達多的話:
    to 哇係克萊兒

    你真的認為在當時那支手機你不可支配?
    如果這樣的話,那竊盜罪的範圍就很小囉,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因為那時我正拿餐具去回收台,再接著去廁所
    距離我坐位其實不超過1.5公尺
    因為被裝潢造成視線上的死角,時間也只有2~3分鐘
    而且如果我看到有人拿我手機(可支配範圍)
    怎麼可能沒出聲制止
    就是因為已經在我能力可以發現的範圍外
    我猜警察就覺得是這樣所以才跟我說是不可支配

    我每講一次被偷,他就糾正我一次強佔
    後來我回家拿手機外包裝盒(�面找的到手機本身機碼)我這款LG直接貼在外包裝上

    所以大家以後要收好包裝盒,不然找回機率更低了

    他特定交待同事,我一到警察局表明身份
    他同事就開始跟我解釋竊盜罪跟強佔的差異
    其實我對法律不熟啦!只是剛好在停機手機行遇到之前上課同學
    她有在聽警察對我說的話,還說用強佔對我比較有利
    我請她回去找法條寄mail給我
    法規也是她找給我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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