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 應求:繁體版  台灣法理上屬于中國的理由 –兼談呂秀蓮是共産黨臥底

從天涯上看見兩岸的罵戰  過來這邊看了一下順便發點有趣的東西 

前些日子,有朋友慫恿老薩  –  臺灣那邊老說臺灣歸屬未定啥的,你,有空談談臺灣歸屬的法理問題好不好?

兄弟當時的感想是哭笑不得  –  薩一個作IT的,你要是讓我談談七層協議什麼的好說,讓我談國際法,那不是跟讓豬上房一樣麼?外行啊,外行,這個可不行,您還是找專業人士吧。

那哥們兒鼓勵我,別擔心,說“臺灣歸屬未定”的,都不是什麼專業上多牛的,凈是祖宗是誰都鬧不明白的主兒。

都誰這麼酷阿,祖宗都鬧不明白是誰?

比如。。。比如汪半湖啦,呂秀蓮啦。

打住打住,別人我不知道,呂秀蓮可是哈佛的法律碩士,這樣的專業人士還不牛阿?讓老薩一個幹IT的和人家長春藤法律碩士死磕國際法,你小子居心何在?

唉,碩士算什麼,碩士上頭不還有博士麼?

。。。

把這小子掄出去之後,倒引發了老薩的興趣  –  難道臺灣還真有個歸屬未定的問題?且看看那邊怎麼說的不妨。

這一看,別說,開始老薩還真嚇了一跳,那邊還真寫了不少這種文章呢。其中,堪稱權威的是2005年發表的《呂秀蓮談兩岸一中、九二共識和憲法一中》(鏈接出處)  –  怎麼權威?要論人,呂秀蓮是民進黨�的四大天王,要論觀點,你找去,其他關於臺灣歸屬未定的文章�面的論點,這一篇兒�頭幾乎全了,邏輯清晰,詞句鏗鏘。

那麼“臺灣歸屬未定”的理由都包括什麼呢?最主要的是否認《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等一系列文件的法律意義,只承認1951年英美蘇日等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日本與蔣介石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有法律效力,認為這才標誌著對日本投降後各個問題的具體銓敘。這兩個文件中,只提到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等地,可沒有寫明給誰,所以,臺灣歸屬實際未定。那麼,歸屬怎麼算呢?“主權在民”,要看臺灣的老百姓,所以。。。

看了有些疑惑,這個寫法實在大膽,《波茨坦宣言》都給否了,那日本當年投降的時候宣布“遵守《波茨坦宣言》的規定,將日本政府和人民置於盟軍管轄之下”是不是也沒有法律效力了?這個思維可夠個別的啊。要不要反駁一下?

不忙,這樣討論我是沒有把握的,畢竟這東西有沒有法律效力咱一個IT說了不算,還是看看這《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是怎麼回事兒吧。

好在這兩個文件都不是什麼機密。《舊金山和約》中國根本沒參加,也還罷了,這《中日和約》可是看完以後,薩掩卷沈思了半天。

我在琢磨  –  呂秀蓮把臺灣地位未定論集中到這兩個文件上是什麼意思?

咱一個IT,要跟法律碩士討論國際法問題,就算讓我挑邊,也只有地球是圓的還是方的這種話題有必勝把握吧。

不幸,看完這倆文件以後,我覺得這�面對於臺灣歸屬問題的說明實在非常明確,就象地球是圓的還是方的一樣明白,雖然薩是IT,這法律碩士也未必能賺了俺的便宜去。

這明明是讓臺獨往火坑�頭跳麼。呂秀蓮這是什麼意思?

再細看呂秀蓮的文章,忽然若有所悟。

呂的文章中到處可見常識性錯誤。

呂說:“滿清在1885年才正式在臺灣設省,所以1885年以前在中國的眼光中,臺灣是化外之民”。(至少1683年,臺灣就叫臺灣府了,還轄三個縣,如果設府不設省就叫化外之民,那俺們老家自古叫順德府,從來也沒升過省,老薩該至今猶是化外之民吧。)

呂說:“中華民國1947年10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俺記得1947年中共中央還在陜北跟胡宗南將軍的遊行隊伍捉迷藏呢,怎麼會那時候中華民國就已經完蛋了?)

要說呂好歹也是讀過書的人,怎麼會總出這種常
  • 錯誤呢?

    以最激進的姿態打入敵人內部,引導敵人走上絕路,是假瓦爾特的招數啊。

    需要逆向思維哦  –  呂秀蓮如果是共黨在臺灣的無間道,那這一切都好解釋了,以她在臺獨分子�面的威望,她說《中日和約》講的是臺灣未定,那主張臺獨的人肯定拿她說的當證據對外面講,對大陸人講  –  法律碩士還會錯?她說中華民國1947年完蛋,那主張臺獨的人肯定照著她說的對外面講,對大陸人講。。。

    這不是找著讓人家寒磣麽?這不是給人家一把玩具槍讓人家去搶警察麽?呂秀蓮毒阿,這是抓住了臺灣人不會真的去看文件原本,只會跟著她叫的弱點哦。

    真的,有幾個人說臺灣歸屬未定之前看過《中日和約》的?

    那麽,《中日和約》�邊到底講了什麽,對臺灣歸屬怎麽確定的呢?怎麽會荒唐到能證明呂秀蓮是共產黨臥底呢?

    來,讓我們說正經的,把文件拿來,一起看一下就明白了。就讓我們看看《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是怎樣的兩份文件,之所以這兩份文件很受重視,是因為到二戰為止,控制臺灣的始終是日本,它放棄對臺灣的主權誰得到了,還是根本沒說給誰,就成為了焦點。

    那好,就憑借我外行的法律知識來試著看這兩份文件最基礎的內容  –  或者說看看呂秀蓮同誌怎麽忽悠可憐的臺獨分子。

    所謂《舊金山和約》,是1951年7月20日在舊金山召開的對日議和會議的成果,這次會議,因為美國承認中華民國,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誰來代表中國無法確定,所以會議提出中日之間的議和文件,由中日兩國自行締結,認為哪個中國政府是合法的,也由日本自行決定。

    該條約於1951年9月締約,1952年4月生效,不過參戰四大國之一的蘇聯拒絕在上面簽字。這個和約很有意思,完成日恰好在日本大舉入侵中國的重要時間  –  九一八事變發生二十周年的紀念日,文件共由英語,法語,西班牙語,日語四個版本組成,但效力卻不一樣,其規定曰:“DONE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this  eighth  day  of  September  1951,  in  th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languages,  all  being  equally  authentic,  and  in  the  Japanese  language”(於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完成,版本包括英語,法語,西班牙語,都具備同等效力,和日語),這�面明顯把日語文本的法律效力排除在外,大概是幾年來的經驗使大家對日語曖昧朦朧的說法深感頭疼,生怕使用這個版本上當吧。
    所以,這個和約與中日關系無關,只是�面有一段話因為在此後的《中日和約》中被引用,所以值得註意,那就是日本宣布放棄(renounce)對臺灣,澎湖,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和相關權利。

    而所謂《中日和約》,即1952年4月,蔣介石政府的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代表河田烈共同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當年8月生效,英文名稱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這日本和老蔣簽的東西有無法律效力?在下以為這樣說並非無理,因為在1970年聯合國2758號文件生效之前,聯合國這樣的國際機構中,一直以“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而且是唯一的,此後,才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也是唯一的。同時,條約簽訂時日美也都承認“中華民國”而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因此,日本此時選擇“中華民國”政府來締結中日之間的和平協議,可以說符合國際慣例。
  • 而中華民國代表什麽呢?呂秀蓮同誌說:“在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案之前,中華民國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好,簽這個約的時候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哦,而且只有一個中國哈。

    這個條約在以下網址可以找到,(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20428.T1E.html)並不長,粗粗一看也就幾分鐘,細看呢,有半個鐘頭也夠了。

    所謂臺灣歸屬未定論,正是因為呂秀蓮等提出,這個條約中,只重申了日本放棄在臺灣等地的權利,但並沒有“日本將臺灣等地主權移交中國”這樣的字眼。

    然而,日本不這樣說是合理的,因為這個時候對臺灣的主權歸誰,它已經沒有了發言權。
    這一點兒也不奇怪,因為《中日和約》生效時間晚於《舊金山和約》。所以,既然《舊金山和約》簽訂的時候日本已經放棄了臺灣,澎湖等地的主權和相關權利,等到《中日和約》生效的時候,日本根本沒有權利把臺灣交給任何一個國家了。您能把已經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給人麽?

    那麽,這不正是說臺灣歸屬未定麽?

    不是的,事實上臺灣的歸屬已經確定,是屬於中國的,只是日本沒有權利把它“給”中國罷了,中國獲得臺灣的主權,不需要日本施舍。這個歸屬的確定,也在《中日和約》�。

    臺灣主權何在這一點,日本無疑是非常明白的,在中日和約中,日本多次以既存事實的方式提到了中國政府(當然它這時承認的是中華民國了)對臺灣和澎湖的主權。

    比如,第三款(the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第十款(…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附件2  中日通商航海協議D-1項中(produc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originating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等等,這些都可以被視作日本承認中國在臺灣主權的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這可不夠阿,或許是日本人腦袋犯糊塗了,或者它的看法臺灣是中國的殖民地什麽的,我們要直接證據阿,要二戰後中國擁有臺灣主權的直接證據啊,《中日和約》�面有沒有?

    嘿嘿,這就是呂大姐忽悠臺灣人的地方了。《中日和約》�面,正有確認臺灣主權屬於中國的證據  –

    那就是該條約的第四條,我把它的全文放在這�  –

    ARTICLE  IV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再放個日文的版本:

    第四條



  • 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前に日本國と中國との間で締結されたすべての條約,協約及び協定は,戦爭の結果として無効となつ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我來翻譯一下,如果誰說我翻譯的不好,那麽。。。你來翻(侯寶林先生的話,肯定翻得比我好啊)

    “第四條,作為戰爭結果,凡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日間簽署的條約,協約及協定均作廢失效。”

    好了,二戰後臺灣的主權屬於中國的法理,就在這�,咱們從法律的角度說啊。

    甲午戰爭前日本占領臺灣之前,中國對臺灣擁有主權。認為不對的請舉手  –  應該沒有吧,有的話,就不是討論的問題,或許是要請大夫的問題了。(廢話,要中國沒有對臺灣的主權,日本幹嗎找中國割臺灣呢?)

    中國在何時喪失臺灣主權?

    呂秀蓮同誌說:“馬關條約,其第二條規定,中國將管理下列地方的權利,永遠讓給日本,包括遼東半島、臺灣全島以及所有附屬島嶼和澎湖列島。馬關條約是探討臺灣與中國關係的重要歷史文件。當時清廷已把臺灣、澎湖永遠割讓給日本,自此開始日本對臺灣的殖民統治,直到1945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為止。”

    好了,中國對臺灣的主權是由於簽訂了《馬關條約》,把臺灣割讓日本而失去的。

    馬關條約什麽時候簽訂的?

    呂秀蓮同誌說:“1895年,滿清因為1894年甲午戰爭為日本所敗,因此簽訂馬關條約”

    1895年

    《中日和約》第四條怎麽說?

    “凡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國和日本間簽署的條約,協約及協定均作廢失效”  –  註意,說的是“中國(China)”,而不是“中華民國(Public  of  China)”。(老實說這樣講沖繩歸誰怕法理上也不好說。。。)

    清廷是不是當時的中國政府?

    當然

    1895年是不是1941年之前?

    當然。

    《馬關條約》是不是條約?

    當然。

    那麽,按照《中日和約》第四條的規定,《馬關條約》是不是因此“become  null  and  void”?

    那麽,中國向日本割讓臺灣的條款是不是不再有效?

    那麽,中國沒有向日本轉讓臺灣主權這回事的話,臺灣主權屬於誰?

    那麽,中國對臺灣的主權還用討論麽?

    。。。

    從國際法上誰能提出不服來?
  • 好陰險的呂秀蓮阿,把臺獨帶進死胡同,白紙黑字,你說這個案子讓臺獨怎麽翻?

    其實,呂秀蓮同誌厲害的還不僅僅在這兒呢,她還說了一個重要觀點呢  –  主權在民,臺灣主權在誰,臺灣的人是最重要因素。

    看著挺鋒利阿。。。其實,還是一個套,又把臺獨的給套牢了!

    還是要看這份《中日和約》,�面有一條重要條款  –  第十條

    ARTICLE  X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這一條翻譯起來可不容易,不過,還是勉為其難吧。

    “第十條,就本條約適用範圍而言,中華民國國民,包括所有在臺灣,澎湖居住的居民和前居民,以及他們的子孫,根據據有臺灣和澎湖的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法律及今後頒布法律界定具有中國國籍之人”

    說得夠明白的吧,“中國國籍之人”。如果按照呂秀蓮所說臺灣的主權在誰,人的因素最重要,那麽,臺灣人是什麽人阿?根據這個條款--  中國人哦。人是中國人,那主權還用說麽?

    呂秀蓮說:“不管是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都只是戰時的政治文宣,各位可以去查資料,所有沒有簽署、沒有法源處理過的文件,只是一種政治宣言,過去你們讀的教科書,一直講臺灣地位在開羅宣言就決定了,那是騙你們的,你們各位都是專家,在國際公法上,戰時的政治文宣沒有法律效力,真正有法律效力就是我一直講的舊金山和約,及後來的中日和約。”

    哎,呂秀蓮真是好同誌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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