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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有這種讓人生氣的新聞!多次偷拍未遂皆無罪!

手機拿反「妨礙秘密未遂」 捷運偷拍狼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7/12/20  12:01  記者張淑兒、林昭賢╱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涉嫌在捷運站內拿手機偷拍女子裙下風光,沒想到照相手機拿反了,只拍到女子的腳跟,雖然這名捷運狼被依妨礙秘密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他沒拍到隱私部位,因此判他無罪。


一般手機照相,如果要拍裙下風光,鏡頭應該朝上,不過,這名捷運狼一時緊張,卻將手機鏡頭往下,因此只拍到女子的腳跟。雖然有偷拍動機,不過,法官卻以妨礙秘密罪不罰未遂犯為理由,判捷運狼無罪,讓不少女性認為不可思議。


這名捷運狼之前也曾經在捷運車廂上偷拍女子的臉跟腿,被法官以偷拍未遂的理由獲判無罪,這回又以同樣手法打算偷拍女性裙底風光,一而再再而三鑽法律漏洞,不禁讓人懷疑,法律究竟在保護誰?







法律究竟在保護誰!?
  • 法官頭殼都壞去了
  • 也就是說以後如果搶劫沒成功也沒事就對了
    因為太緊張根本沒搶到...所以也無罪囉~
  • vvv570628的話:
    法官頭殼都壞去了
    -----------------

    +1

    這樣會讓人覺得法官有很大的問題...
    是不是選舉快到了...有沒有官說呢?

    這種事..是行為錯誤...而不是"有沒有拍到"的問題....


    真該譴責!



  • 法官沒判錯,已指出妨礙秘密罪未遂無法條可管。
    只能冀望忙跑攤的立委諸公心血來潮去提修正案。
  • 但納悶檢察官何不以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 看來女性朋友出門在外
    只有穿長褲最保險
    或是在裙內加件安全褲
    來保護自己不走光囉
  • 頭殼壞掉的不是法官
    是檢察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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