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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關於資遣問題,未滿三個月!!!

我於今年5/11到職於新任公司-"業務助理"
工作期間我確信認真負責,但因我的業務要離職了
公司管理人今日找我面談,
說因為沒有業務也無須助理,
要資遣我!!說會給我資遣費!!

但我莫名奇妙,非常的不合理
我公司營運正常,但經常性無預警資遣員工
之前的人是當天告知,當天就走
今天我面談的時候,管理人問我要做到什麼時候?
我請他給我一天時間,明天回覆!

請問各位,我該怎麼做??

我同事都不可思議有這樣的事情,
教我說,叫我跟公司秏,不要允諾離職時間
並表明要待到讓我找到下一份工作為止,
但我擔心公司並不會同意,而且我並無超過所謂的試用期三個月
但我真的很氣憤!
管理人說,除非我可以說服我的業務不要離職,
這樣我就可以保住我的工作,因為我們是共生的!!
問題是,公司人事誰要離職並不甘我的事,
不應該是這種處理方式。
我真的覺得很過份~
請問各位有沒有好的建議可以告訴我,給我對策!

雖然這樣的公司很可惡,但我更擔心的是
我才來不到兩個月就被資遣,即使再找工作
哪一家公司會相信我是因為業務要走所以被資遣的?
這種荒唐理由???
對於我的工作生涯及履歷表都是一項污點!!!
我該怎麼做呢???




  • 嗚....
    沒有人回應
    好失落!!

  • 你看留言
  • 加油囉~
    晚安~
  • realeric
    realeric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都寫的那麼清楚了  那些較你跟公司耗的人

    到底在安啥心阿 

    趕快找工作比較實在


  • 問一下資遣費是多少吧!?
    一般來說沒超過三個月試用期 
    連資遣都沒有的
    你應該是真的表現的很好 
    公司才會發資遣費給你
  • 要馬就是自己跳出來作業務...cc,不然就是像樓上說的問一下公司資遣是怎樣給,如果按照規定給,那...就開始找工作了呗
  • 謝謝大家,以及兒童餐寶寶!
    我已經做好心理準備與建設,
    事情遇到了就解決吧!
    只能自認倒楣了!
  • 這種公司  還是早點離開比較好
    才兩三個月  不要拖太久了
    公司要資遣人  是不需要理由的
    只要公司有照法律  員工也不能怎麼樣
    資遣費拿了  就走人吧
    問你要做到何時?  你就說到月底吧
    資遣費另外算
    可是  很少耶
    你們有提撥退休金嗎?
    如果有  資錢費  =  月薪  *  (上班月份/12個月)*0.5
    如果沒有  看看能否補齊退休金
  • 恩..

    好像可以領失業補助吧?

    (目前也失業中)
  • 加入勞保未滿一年的不可以領失業補助金
  • 只要妳之前的勞保投保年資累計一年以上,
    即使在試用期間被fire,還是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因為勞基法中根本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可以上網找一些相關資料.

    這種動不動fire人的公司,把妳該領的全都領到後,
    早點閃人才是上策.

    (後悔自己耍帥主動離職的人....)
  • 別氣.....冷靜點

    管理人已經給妳個機會了

    如果無法說服妳的業務繼續留下

    那就轉過頭來說服管理人

    妳也是個好的業務

    再多點時間

    證明






  • 請老闆開資遣證明
    之後可以到勞保局領失業輔助金
    最多可以領到6個月喔
    一個月最少好像可以領一萬五左右
  • realeric 
    有秀出部份相關法條
    那些也是很重要的
    只是
    今天雇主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而解雇時
    第一要先通知主管機關,核備解雇公文
    勞工可主張
    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違反勞動約,致有捐害勞工權利之虞,勞工可請求資遺費
    而到職三個月以下雖法規無明文規定預告時間
    但是預告至少1-3天,不得直接解雇
    因為通知主管機關也要時間,而上報時也是給勞工預告時間
    很明顯,此公司沒有核備

    遇到這種事
    除了注意上述法規時
    還要要求公司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不單單可以申請各位所提到的失業津貼
    還有職訓局的其它輔助
    有很多輔助是免費上課還得請領"生活津貼"
    (注意!!生活津貼與失業津貼不同)
    所有補助詳請可詢問各地就業輔導站

    有人提到失業津貼的金額
    這是因人而異的
    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自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第十五日起算,每半個月發給一次。
  • 謝謝大家的幫忙!
    我今日交接最後一天~

    因為同事都超挺我,很多人都聲援我
    但沒辦法,遇到這種公司
    我擔心大家的支持會造成他們日後被盯!
    所以我也不想多留了~

    我想,有這些同事真的也足夠了,
    也謝謝此版回應我的朋友!
    希望我可以早日找到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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