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到4/15被裁員了,請問可以有關資遣費怎麼算?

上禮拜4/4老闆突然對我說
你就做到4/15
他要改變公司型態
我也沒多問~是要改變什麼型態
因為已經呆住了~實在很震驚
我也在這間公司待了快一年了
從去年4月到現在
我去請教我朋友公司的會計
她叫我可以拿一張非自願離職單給老闆簽及蓋公司大小章
順便可以問他有無資遣費
那會計說
我們老闆叫我做到4/15
那可能他會給我半個月薪水+半個月資遣費
我的月薪20000
半個月資遣費合理嗎?
  • 基本上
    被公司裁員可以拿到的錢可能有以下三種
    1.預告工資(要看在職多久計算)
    2.資遣費(也是要看在職多久計算)
    3.基本薪水(依當月上班日計算)

    根據勞基法16、17條規定(我下面會貼條文給你參考)

    1.預告工資
    妳在該家公司工作未滿一年
    預告期間為10日
    所以你老闆在4/4告訴你
    讓你做到4/15
    已符合預告期間
    所以不必再給你預告工資

    2.資遣費
    你工作未滿一年,但是幾個月沒寫清楚
    假設你在該家公司工作滿10個月
    資遣費就是20000元*10/12
    大概是16000元

    但是這個錢不準,因為妳的基本薪資可能不到20000
    你要看妳的薪資條,以基本工資去計算才準
    不能外加津貼或加班費那些的額外的錢
    那些不算是薪水
    這個要你自己算比較準了∼

    3.薪水
    你做到4/15,所以發你半個月薪水
    合理

    至於要拿非自願離職單
    這是一定要的
    到時候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條件是要加保勞保滿一年以上)

    希望有幫助到你!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前陣子剛被資遣的人
    前陣子剛被資遣的人
    勞保新制規定~投保每滿一年給付0.5個月的資遣費
    所以你老闆並沒有少給你喔~
  • 能拿到資遣費
    這老闆算守法的
    有些朋友離職一文錢也領不到


  • 你算遇到好老闆了
    我家人也被裁
    什麼都沒有
    又不能去告
    因為公司帶律師來恐嚇
    吃了悶虧  到現在還沒工作
    真的很慘
    所以你真的算遇到好人了
    只要加油找到新工作就好
    我家人還被逼簽自願離職書呢
    連政府的失業輔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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