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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飼主棄養動物 最高罰十萬元

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2006-05-04  03:39   

棄養動物情形日益嚴重,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今天起重罰伺候,只要捕捉動物收容超過七天主人仍不領回,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以五萬元罰款;若有破壞生態之虞,最高可罰十萬元。

動檢所未來將不再寬貸不負責任的飼主。如未植晶片,走失遭捕捉的家犬,飼主領回一樣要受罰;對未植晶片飼主,依法可罰兩千至一萬元。

動檢所表示,凡收容於動物之家的有主動物,如經電話通知、掛號信件通知等法定程序後,七日內未辦理領回手續,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登門查訪;如查證確有棄養行為,即開單告發,飼主即使搬家,所方也會請求民政系統協尋。



  • 基本上,棄養的應該要處以鞭刑才夠
    有的有錢人根本不怕你那樣罰

  • 台灣的飼主有一部分真的是不太負責

    不知道這麼做是不是有遏阻的作用
    對於把錢看得很重要但不再愛小動物的飼主
    希望這規定能讓他們在棄養動物或飼養動物前三思
  • 問題是    政府怎麼知道這寵物是誰養的??

    晶片植入根本就沒有人在follow  up    我家方圓百里每天都有新的流浪狗出現    帶去狗醫院掃晶片根本就找不到晶片在哪裡      狗醫生自己都說了    現在的飼主都不願意打晶片    花錢事小    重點是如果有天真的怎麼了    不要都還賴不掉!

    台灣的法律和規定只是好看用    告訴別人我們也有這些規定喔    可惜真正執行的沒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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